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执116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能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沧州和力化工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能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沧州和力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沧州和力化工有限公司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沧州和力化工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沧州市中捷临港支行账号10×××17的存款85408.67元。
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蔡 亮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新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