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能克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能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1民初6427号

原告:北京能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石窝村东店大街277号。

法定代表人:郭梦然,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娟,北京安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

原告北京能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北京能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能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能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孟 瑞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丁 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