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1民初6427号
原告:北京能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石窝村东店大街277号。
法定代表人:郭梦然,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娟,北京安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
原告北京能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北京能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能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能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孟 瑞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丁 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