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天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陇上兄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1、2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新2801民初604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陇上兄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新疆陇上兄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的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陇上兄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丁治江
书  记  员   苏金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