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天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鼎润禾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乌鲁木齐天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新0121民初661号
原告新疆鼎润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天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新疆鼎润禾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鼎润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凯峰
书  记  员   侯铭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