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天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库尔勒市分公司等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新2801执保1154号
申请人:**,男,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被申请人: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库尔勒市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天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任育农,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8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关于申请人*清诉被申请人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库尔勒市分公司、乌鲁木齐天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2801财保116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申请人**提供了被申请人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库尔勒市分公司、乌鲁木齐天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信息,请求对被申请人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库尔勒市分公司、乌鲁木齐天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90,205.24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库尔勒市分公司、乌鲁木齐天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90,205.24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审判员王雨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