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天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新贝贝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101民初1390号
原告:深圳市新贝贝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恒丰工业区C6栋1401D。
法定代表人:佘银梅,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乌鲁木齐天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鲤鱼山北路445号。
法定代表人:任育农,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胜,男,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项目负责人,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高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洪亮,男,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原告深圳市新贝贝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天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2022年6月16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深圳市新贝贝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在开庭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新贝贝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新贝贝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深圳市新贝贝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艳红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靳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