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天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见才平、***齐天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7民初191号之二 原告:见才平,男,197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国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天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新市区鲤鱼山路445号。 法定代表人:任育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天和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沙依巴克区仓房沟中路8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娟,女,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原告见才平与被告***齐天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天和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见才平于2023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见才平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见才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见才平已预交3,234.1元),由原告见才平负担,剩余3,209.1元由本院向原告见才平退还。 审判员 秦 伟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