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9民初6337号
原告:新疆茂胜永红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米东区广兴西街1792号香缇美地商住小区S7号楼0**3层商铺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西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天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新市区鲤鱼山北路445号。
法定代表人:任育农,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茂胜永红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齐天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新疆茂胜永红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茂胜永红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茂胜永红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16元(原告已预交),邮寄费20元由原告新疆茂胜永红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马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