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21民初900号
原告:***,男,198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米东区。
被告:***齐天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新市区鲤鱼山北路445号。
法定代表人:任育农,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齐县板房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县板房沟镇政府大院。
法定代表人:***,系该镇镇长。
原告***与被告***齐天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齐县板房沟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马 俊
二 〇 二 一 年 八 月 十 三 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