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6民初2132号
原告:***,男,198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水磨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克区宇星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新疆***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齐市天山区***246号3栋4层2**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齐天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市新市区鲤鱼山北路445号。
法定代表人:任育农,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新疆***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齐天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高 锋
二 〇 二 一 年 五 月 二 十 七 日
法 官 助 理 龙 岑
书 记 员 张 甜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