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1民终143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现住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腾达联合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惠民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南腾达联合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21)湘0181民初75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向上诉人***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后,其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21)湘0181民初754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高沁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