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湘3130民初2159号
原告龙山县金龙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山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原告龙山县金龙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愿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山县金龙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山县金龙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850元,减半收取计8,925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