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5)龙民初字第74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山县金龙建筑市政工程公司诉被告龙山县房地产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山县金龙建筑市政工程公司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龙山县房地产管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龙山县金龙建筑市政工程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山县金龙建筑市政工程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80元,减半收取11440元,由原告龙山县金龙建筑市政工程公司承担,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长向明审判员***人民陪审员裴宏开
书记员龚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