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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陵县长久建材租赁部、湖南万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龙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湘3130民初745之一号
原告沅陵县长久建材租赁部诉被告湖南万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龙山县金龙建筑市政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作出(2019)湘3130民初74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万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沅陵县长久建材租赁部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沅陵县长久建材租赁部自愿提出对***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2019)湘3130民初745号民事裁定书所冻结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向明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