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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龙山县金龙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3130民初1387号之二
原告:***,男,1964年9月14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龙山县人,住龙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斌,湖南喳哂呔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龙山县金龙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民族路北段(规划局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30189841654M。
法定代表人:邓顺泽,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万新,男,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龙山县人,住龙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某某,女,197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龙山县人,住湖南省龙山县。
原告***诉被告龙山县金龙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40元,减半收取计7,320元,由原告***承担,本院决定免收。
审 判 长  张 文
人民陪审员  颜小红
人民陪审员  彭春霞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陈勇
书记员陈文韬
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