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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龙山县金龙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3130民初1387号之一
原告:***,男,1964年9月14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龙山县人,住龙山县。
被告:龙山县金龙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民族路北段(规划局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30189841654M。
法定代表人:邓顺泽,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0年7月8日受理了原告***诉被告龙山县金龙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张 文
人民陪审员  颜小红
人民陪审员  彭春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杨寅
书记员陈文韬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