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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龙山县金龙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3130民初1387号
原告:***,男,1964年9月14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龙山县人,住龙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斌,湖南喳哂呔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龙山县金龙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民族路北段(规划局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30189841654M。
法定代表人:邓顺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万新,男,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龙山县人,住龙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某某,女,197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龙山县人,住湖南省龙山县。
原告***诉被告龙山县金龙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龙山县金龙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 文
人民陪审员  颜小红
人民陪审员  彭春霞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陈勇
书记员陈文韬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