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广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阜新市清河门区广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9民终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4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清河门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阜新市清河门区广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清河门区请稍县道北。
法定代表人:李立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红军,辽宁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阜新市清河门区广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2018)辽0905民初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2018)辽0905民初3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迟晓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乔丹青
审 判 员  朱有明
代理审判员  李洪权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兴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