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信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信德建设有限公司、宜昌益通鹏程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506执344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信德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德建设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648769-9,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明珠路。
法定代表人:陈宇,信德建设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通墙体材料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052605714N。
法定代表人:陶加林,益通墙体材料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信德建设公司与被执行人益通墙体材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8日作出(2016)鄂0506民初22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向原告湖北信德建设有限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4577362.4元,并自2014年9月13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被告******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向原告湖北信德建设有限公司返还第一年质保金202077.9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信德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益通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506民初22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次执行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 飞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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