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信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湖北信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506民初1772号
原告:**,男,197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勋德,宜昌市西陵区张勋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信德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6764876991,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明珠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刘正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剑平、陈娥,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信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78.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本院决定免收。
审判员  肖杰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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