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信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信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506民初1772号
原告:**,男,197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勋德,宜昌市西陵区张勋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信德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6764876991,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明珠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刘正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剑平、陈娥,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信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78.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本院决定免收。
审判员  肖杰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