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信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信德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527执72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当阳市。
被执行人:湖北信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明珠路。
法定代表人:陈宇,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信德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秭归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秭劳人仲案字[2017]第2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5601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信德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共计56018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蔡 辉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卫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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