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旷(山东)建设有限公司

中旷(山东)建设有限公司、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02民初6810号
原告:中旷(山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华西路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678146812P。
法定代表人:陈建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庆化,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松峰,男,1981年2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小屯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81200816F。
法定代表人:程先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锡龙,男,199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户籍地:山东省蓬莱市。
被告:菏泽职业学院,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长城路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17000730330573。
法定代表人:高会峰,院长。
委托代理人:鹿亚军,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旷(山东)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交)、菏泽职业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期间,原告中旷(山东)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旷(山东)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旷(山东)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320元,减半收取计11660元,由原告中旷(山东)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韩继东
人民陪审员  葛广景
人民陪审员  李媛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范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