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奥圣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福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鹿泉分公司与廊坊奥圣杰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10民初5094号之二
原告:河北福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区。
负责人:刘泉辛,职务:经理。
被告:廊坊***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霸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伟,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河北福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告廊坊***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作出(2019)冀0110民初509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廊坊***道桥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6961.1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河北福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北福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廊坊***道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钊欣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