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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廊坊***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81民初4531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
被告:廊坊***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市康仙庄乡于崔庄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1787027863P。
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廊坊***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简广波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计2000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简广波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一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