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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廊坊***道桥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111民初1423号
原告:***,男,汉族,1957年8月20日生,住河南省濮阳县。
委托代理人:张醒,河南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市康仙庄乡于崔庄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1787027863P。
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寅娟,河北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廊坊***道桥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计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巧亮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裴航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