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003民初9492号
原告:天津市津南区远东建筑工具租赁站。
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东西庄房村。
经营者:***,男,汉族,1956年11月28日出生,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乡于***东。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霸州市**混凝土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乡于***。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天津市津南区远东建筑工具租赁站与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霸州市**混凝土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天津市津南区远东建筑工具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市津南区远东建筑工具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