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21361号
原告:北京瑞远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环科中路17号1幢1-3层1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市***乡于***东。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开发区。
原告北京瑞远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北京瑞远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瑞远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瑞远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马 巨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毛 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