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2民初13327号
原告:天津市津南区东建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东西庄房村一区52号。
经营者:***,女,1984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东西庄房村一区52号。
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市***乡于***东。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天津市津南区东建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与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津南区东建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46.5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