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宇河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宇河建设有限公司(原河南康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星格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终55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宇河建设有限公司(原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姚砦路金成时代广场9号楼19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17648059G。
法定代表人:张书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志阳、黄道顺,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星格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728号浙江省工业品市场五区二排二楼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679871215R。
法定代表人:王**夫,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军、王烨(实习),浙江迈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宇河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星格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豫0191民初4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南宇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向杭州星格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中原文化研究会办公用房成品隔断采购及安装合同中工程量确认的事宜》系经双方共同核对的初步工程量,即预算工程量,并非杭州星格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一审所称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原审以该预算工程量认定为实际完成工程量存在不当之处,故一审针对杭州星格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的相关事实认定不清。重审时,应在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的基础上审查认定争议工程量及价款,必要时释明当事人是否对争议工程量及价款进行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豫0191民初419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宇河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997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邵晓斐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米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