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晋0802执恢159号
本院在执行运城经济开发区华瑞钢材经销部与山西省运城市崇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执行人山西省运城市崇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621985.89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