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崇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运城经济开发区华瑞钢材经销部与被执行人山西省运城市崇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晋0802执2093号
关于执行申请人运城经济开发区华瑞钢材经销部与被执行人山西省运城市崇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晋0802民初8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8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山西省运城市崇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钢材款993976.89元、违约金600000元、诉讼费9573元及执行费18436元,共计1603549.8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1、本院于2018年6月8日向三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发出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8年6月17日起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山西省运城市崇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并进行了冻结;3、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对被执行人山西省运城市崇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8年9月4日对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令中,在中国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对上述执行情况,2018年12月3日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三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三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财产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三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三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1603549.8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