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崇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省运城市崇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17)晋08民辖终211号
上诉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省运城市崇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7)晋0802民初30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专属管辖。本案施工行为地位于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官福审判员陶佩林审判员令狐文萍
书记员苏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