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8民终5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住四川省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某,北京天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某,北京天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猗县美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
原审第三人:山西崇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山西省运城市崇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卫某。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临猗县美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山西崇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2021)晋0821民初1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于2022年1月10日向上诉人邮寄送达了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上诉人于2022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向其代理人邮寄送达了不予批准缓交申请的通知,并告知其在收到通知次日预交受理费,上诉人未予缴纳。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上诉费,应按其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云芳
审判员 李满良
审判员 孙雷青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程梦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