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0802执恢549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运城经济开发区华瑞钢材经销部。
经营者:武灵珍,女。
被执行人:山西崇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范广杰,男。
被执行人:***,男。
担保人:郭崇喜,男。
申请执行人运城经济开发区华瑞钢材经销部与被执行人山西崇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范广杰、***、担保人郭崇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晋0802民初8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三被执行人于2020年12月1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三被执行人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年内分期履行债务。并于同日,郭崇喜作为担保人与申请执行人签订了一份《执行担保书》,约定郭崇喜对《执行和解协议》中的全部债务承担执行担保责任。协议签订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2022年6月28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担保人达成长期和解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本院(2021)晋0802执恢549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艳红
审判员 王晋明
审判员 李民杰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晓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