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嘉城建安有限公司

***、陆九平等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29财保827号之一

原告:***,男,195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

原告:***(系***之妻),女,1956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

被告:***,男,1976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

被告:济宁嘉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建设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595204335Y。

负责人:苏利军,系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济宁嘉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作出(2020)鲁0829财保827号民事裁定,将被告***驾驶、济宁嘉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鲁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扣押于嘉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涉案车辆保管中心。被告济宁嘉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缴纳24000元保证金作为担保,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驾驶、济宁嘉城建设公司有限公司所有的鲁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中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杜曼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