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29财保827号之一
原告:***,男,195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
原告:***(系***之妻),女,1956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
被告:***,男,1976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
被告:济宁嘉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建设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595204335Y。
负责人:苏利军,系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济宁嘉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作出(2020)鲁0829财保827号民事裁定,将被告***驾驶、济宁嘉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鲁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扣押于嘉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涉案车辆保管中心。被告济宁嘉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缴纳24000元保证金作为担保,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驾驶、济宁嘉城建设公司有限公司所有的鲁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中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杜曼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