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嘉城建安有限公司

***、山东嘉城建安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29民初3276号
原告:***,男,197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嘉祥县。
被告:山东嘉城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建设南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595204335Y。
法定代表人:杜昌芳。
被告:吴敬城,男,1980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嘉祥县。
原告***与被告山东嘉城建安有限公司、吴敬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取建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谷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