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嘉城建安有限公司

**、山东嘉城建安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29民初751号
原告:**,男,198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菲菲,山东永正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嘉城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嘉祥县建设南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595204335Y。
法定代表人:杜昌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郗金庆,山东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睿,山东祥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盛振学,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
被告:***,男,196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
原告**与被告盛振学、***、山东嘉城建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继刚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郝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