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嘉城建安有限公司

山东绿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8民终51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绿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金宇路47号汇景国际城A座142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阳,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嘉城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建设南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苏利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郗金庆,山东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绿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嘉城建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0891民初15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山东绿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0891民初1517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山东嘉城建安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是,1、一审法院认定该笔债务由山东绿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担的事实及法律依据错误;2、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在出资不足范围内对山东绿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责任的事实及法律依据错误等。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8月15日,绿建公司(甲方)与嘉城建安公司(乙方)签订《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协议》,合同约定:甲方承诺给乙方申报办理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升二级资质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订立如下委托代理协议。一、甲方代理义务:1.甲方承诺代理乙方申报并获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证书,并在官方网站公示,并且将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证书交予乙方正常使用。2.甲方负责提供身板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升二级资质所需的中级职称证书15本、技术工人(由乙方提供人员参加学习培训及考试,由甲方支付相应报名培训费用)。3.甲方代理乙方整理申报所需的各项资料,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送相关部门(不含县级部门)。二、乙方义务:1.乙方应根据申报过程中的资质达标要求积极配合甲方提供资质申报所需的一切本企业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其中包括:净资产达到4000万元、营业执照。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施工、检测及运输设备发票)、安全生产许可证、二级建造师12人、岗位证书及技术工人的人员清晰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2.若因政策变更需要乙方提交补充资料的,乙方须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甲方提交。3.乙方应按时支付甲方代理费用。4.办理资质时间:合同签订生效后16个月内完成,(合同生效时间以首款到站时间为准)。三、代理费用及支付方式:(一)申报代理费用共计:人民币捌拾万元整,此费用不含税,乙方采取分期付款方式支付:1.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金额人民币伍拾万元整作为定金。2.在甲方将申报材料准备齐全后3日内,乙方需再向甲方支付金额人民币壹拾五万元整。3.甲方将资质证书交于乙方时,乙方支付余款人民币壹拾五万元整…五、违约责任:1.在申报资质期间,若因乙方单方原因终止上报资质,责任由乙方负责,所付甲方费用甲方概不退还;若因甲方原因未申报成功,责任由甲方负责,并退还所有费用得乙方。2.如因乙方拒不支付或未按时支付代理费,甲方有权中止申报进程的,且甲方不退换乙方已交所有费用。3.在所申报资质公示后,资质证书尚未下发期间,如因乙方公司变更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营业期限等行为,所造成的资质材料更改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同日,嘉城建安公司向被告绿建公司提供的**账户转款500000元。2018年5月9日,绿建公司向嘉城建安公司出具收据。另查明,绿建公司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0000元,**为绿建公司股东,其认缴出资额为4950000元,认缴出资日期为2018年4月30日。又查明,嘉城建安公司至起诉之日,未获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及相关证书。
原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嘉城建安公司与绿建公司签订的《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责任约定明确具体,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系合法有效合同。关于绿建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以及是否应当返还500000元款项的问题,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绿建公司的主要义务为帮助嘉城建安公司办理相关资质升级事宜,而嘉城建安公司的主要义务为积极配合绿建公司提供相关材料以及支付合同价款,在合同履行中,嘉城建安公司履行了支付价款的义务,对于资质升级所需的资料,虽然嘉城建安负有配合提供的义务,但在此之前绿建公司负有通知提交资料的先合同义务,而绿建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已经履行了通知嘉城建安公司提交所需资料的义务,且现双方约定的16个月办理期限早已届满,嘉城建安公司未获得合同约定的资质证书,绿建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嘉城建安公司关于要求绿建公司返还500000元款项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主张,因利息损失系因绿建公司违约行为给嘉城建安公司造成的必然损失,故绿建公司应当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嘉城建安公司支付利息。关于**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并非合同相对方,但案涉合同系绿建公司签订,**系该公司股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的规定,**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关于未出资本息范围数额确定,双方对**认缴出资额为4950000元并无异议,但对实际出资存在异议,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根据上述规定,**负有证明其实际出资情况的举证责任,但其并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其应当对绿建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绿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嘉城建安有限公司返还合同价款5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山东绿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一项内容的,由被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山东绿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上诉人山东绿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东嘉城建安有限公司签订的《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协议》,合法有效。双方约定办理资质的时间跨度为自合同签订生效后16个月内完成。在双方约定的16个月办理期限早已届满之际,上诉人山东绿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没有合法、正当的理由,没有完成合同约定的办理资质升级事宜,并且上诉人山东绿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了通知义务,因此上诉人山东绿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构成根本性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另外,上诉人**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出资情况。因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判决山东绿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返还合同价款500000元并支付利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上诉人山东绿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上诉人山东绿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庆文
审判员  陈茂华
审判员  吕玉宝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韩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