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鲁0829执149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嘉城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嘉祥县建设南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595204335Y。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92年0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疃里镇李屯后王村275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708291992********。
申请执行人山东嘉城建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债权人代为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济宁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鲁0829民终20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立案执行后,冻结被执行人在网络查控系统中所有银行和金融账户,扣划38582元,其中上缴国库14235元用于诉讼案件受理费,上缴国库12884元用于执行费,转付申请人11473元。查封被执行人房产3套。查封被执行人汽车一辆。双方当事人于2025年7月8日达成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双方约定(2025)鲁0829执1496号和(2025)鲁0829执1497号合并处理,二被执行人从2025年7月开始,每月20日前给付申请人100000元等。
本院认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应当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