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晋1002执20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9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汾市尧都区平阳南街尧福小区12号楼1单元401室。
被执行人:山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力魁,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晋1002执207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山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山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9411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乔随学
执行员 张朝青
执行员 侯国庆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王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