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晋1002执207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山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力魁,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山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9411元或其他资金,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乔随学
执行员 张朝青
执行员 侯国庆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王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