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华数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恒华数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3民初2378号
原告:***,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慧,山东中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世一,山东中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华数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滨海街道古镇口融合创新区融合路6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7351322XX。
法定代表人:陈爱民,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敬娇,女,恒华数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人事专员。
被告:青岛通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青岛市李沧区京口路100-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773524498C。
法定代表人:王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女,青岛通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法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崇岗,青岛市北卫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恒华数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通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鲁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邵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