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财保1302号
申请人:内蒙古盟合地理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兴安南路亿科公元2010,5号楼609。
法定代表人:何永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建兴,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蓝海盛世(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青贵。
内蒙古盟合地理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蓝海盛世(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内蒙古盟合地理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蓝海盛世(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50213.95元的财产。申请人内蒙古盟合地理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内蒙古盟合地理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蓝海盛世(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50213.95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271.07元,由申请人内蒙古盟合地理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胡晓霞
审 判 员 裘 晖
审 判 员 谭雅文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谢雨佳
书 记 员 王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