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6民初7819号
原告: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吴中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郭巷东方大道**。
法定代表人:周亚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瑶瑶、刘浪,该公司员工。
被告:昆山市裕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陶桥村百家塘/div>
法定代表人:沈坚。
原告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吴中分公司诉被告昆山市裕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吴中分公司以被告已还清所欠款项为由,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吴中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941元,由原告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吴中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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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钱建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丰雨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