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民终75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市裕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陶桥村百家塘。
法定代表人:沈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上诉人昆山市裕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8)苏0583民初7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昆山市裕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昆山市裕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昆山市裕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894元,减半收取为4447元,由上诉人昆山市裕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汪 文
审判员 朱婉清
审判员 锁文举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王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