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正孚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荆门众意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新奥孚信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804民初1443号之二
原告:荆门众意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尤育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吴志付,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汪金平,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新奥孚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汪立新,该公司员工。
原告荆门众意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新奥孚信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门众意包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荆门众意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杜克斌
审 判 员  孙艳青
人民陪审员  朱兴国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邹亚彬
书 记 员  戴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