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正孚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荆门众意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新奥孚信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海顺电梯装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804民初1443号
原告:荆门众意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尤育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吴志付,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汪金平,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新奥孚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汪立新,该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海顺电梯装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纪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徐旭,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荆门众意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新奥孚信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海顺电梯装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杜克斌
审 判 员  孙艳青
人民陪审员  朱兴国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法官 助理  邹亚彬
书 记 员  戴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