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804民初1443号之一
原告:荆门众意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尤育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吴志付,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汪金平,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新奥孚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汪立新,该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海顺电梯装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纪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徐旭,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荆门众意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新奥孚信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海顺电梯装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海顺电梯装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海顺电梯装璜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门众意包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海顺电梯装璜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杜克斌
审 判 员 孙艳青
人民陪审员 朱兴国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邹亚彬
书 记 员 戴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