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25民初2021号
原告:***东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西区留营乡张营村中营街16号。
法定代表人:张乾,该公司经理。
被告:保定众森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恒祥北大街与北二环交叉口东行路北鑫丰国际2号2411室。
法定代表人:杨义杰,经理。
被告:***,男,1982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泊头市。
原告***东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亿公司)与被告保定众森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森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东亿公司诉称:2018年10月9日,被告***、柴乐乐借用被告众森公司的资质与原告签订了《建房施工合同书》,该合同约定:“工程概况:甲方将位于***市行唐县自建房的建设施工工程经双方协商承包给乙方。该建房屋一栋,建筑层数3层,一层建筑东西宽13.5米南北进深10米。单层高度为3米。总高度为9米。实际面积以实测为准,由乙方承包施工。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信原则,确保工程安全、优质、高效低耗,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协议以期共同遵守。经双方协商同意,就该建房工程的施工承包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承包方式及内容:此次建房的施工承包方式为乙方包工包料包安全。乙方负责出工建设并自行解决建设施工所需要的所有设备,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施工安全,全程对施工安全负完全责任,因施工设备的原因和乙方人员操作失误导致的伤亡事故由乙方负完全责任。由于乙方对施工工地管理疏忽造成的施工人员以外的第三人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乙方应对此负全部责任。乙方为甲方免费设计施工图及效果图,施工图纸经双方签字,未经双方认可任何一方不得随便变更,如需要更改双方协商签字生效。二、工程造价,乙方按照设计图纸或甲方提出的要求承建,被建房屋的建筑面积为414平方米,甲方将包括地基人工在内的房屋建筑主体和抗裂砂浆人工的施工全部承包给乙方。项目单价为713元每平方米,项目总价为295000元,大写金额:贰拾玖万伍仟元整。三、乙方的承包的施工项目及用材:主体工程的建筑,包括墙体、梁、柱、楼梯、楼面、装模、拆模、扎钢筋、现浇混凝土。四、主体施工要求墙体屋面按照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DB13(J)T190-2015(EPS模块底层现浇混凝土复合墙体技术规程)施工。工程工期为:2018年10月10日(公历)一2019年1月10日前(公历),按日历工期计算。乙方应按照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DB13(J)T190-2015(EPS模块底层现浇混凝土复合墙体技术规程)保证施工质量。房屋完工交工后,由甲方按照施工要求进行验收。如房屋出现建筑质量问题,乙方应重新修缮直至符合甲方质量要求为止,并赔偿因建筑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重新修缮的费用(包括修缮使用的材料)全部有乙方自行承担。(如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于2个工作日赶赴现场进行维修。乙方如拖延维修或拒维修,甲方有权向乙方公司索要赔偿,赔偿纠纷过程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五、双方责任施工费用由众森公司代管,甲方需保证及时按合同规定时间向乙方(众森公司)支付工程款。如甲方未按付款节点付款,经乙方与甲方协商无效后,乙方有权利停止施工。乙方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按设计图纸和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DB13(J)T190-2015(EPS模块底层现浇混凝土复合墙体技术规程)要求施工。如乙方提供的材料不符合合同及施工要求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双方签订后,被告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导致被告为原告所建楼房尚未交工早已成为危房。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责令二被告赔偿给原告造成的各种损失40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二)有明确的被告。原告向法院起诉不仅应当提供明确的被告,还应当提供被告明确的住址。本院向二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均被退回,反馈信息为收件人迁移新址不明、原址查无此单位。经查证后,仍无法确定二被告的送达地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关于“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之规定,应当驳回原告起诉。基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东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东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65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素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郑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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