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02民初3043号
原告:***,男,197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龙岩市闽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中堡镇中兴街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8MA35EJYD84。
法定代表人:何**。
原告***与被告龙岩市闽丰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后,***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欲与龙岩市闽丰建筑有限公司庭外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陈 洁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代)